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16067号
刘中华:
本院受理盛建与刘中华、广州市荣浩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160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中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盛建停运损失4297元;二、驳回原告盛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元,由被告刘中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陈宗桢、贺桢栋 联系电话:020-83008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