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38104号
王波、任其伟:
本院受理原告黄炜强与被告王波、任其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王波、任其伟共同赔偿原告黄炜强损失11918.55元;二、驳回原告黄炜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6元,由原告黄炜强负担38元,由被告王波、任其伟共同负担98元。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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