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执异402号
广州市国幼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粤幼教育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石鼓文启天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关于梁慧婷与广州市国幼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粤幼教育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石鼓文启天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广州粤幼教育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石鼓文启天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为被执行人。因无法向你(们)送达,故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106执异402号的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广州市粤幼教育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本院(2023)粤0106执11903号案的被执行人,对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天劳人仲案(2022)7088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广州市国幼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64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驳回申请执行人梁慧婷的其他追加请求。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联系人:赵泽伦、豆水仙 020-83006294、83008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