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16532号
张华: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诉被告张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6民初165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支付2256元;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负担10元,被告张华负担4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联系人:李凯、章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