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25358号
卓训星:
本院受理原告郭严华与被告卓训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253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卓训星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返还原告郭严华保证金10000元;二、被告卓训星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郭严华支付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资金占用利息(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1月22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本案受理费51.57元,由被告卓训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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