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3533号
容汉平:
本院受理罗木奇与容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35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容汉平向原告罗木奇偿还借款250000元;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容汉平向原告罗木奇支付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31日至2022年2月28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自2022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二倍计算);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容汉平向原告罗木奇支付律师费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62元,由被告容汉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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