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天 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张红仙、陈宣奎、张会芬、陈勇刚、陈思羽、景洪宣达利有限责任公司、景洪宣达利机砖有限公司、西双版纳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景洪宣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广州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红仙、陈宣奎、张会芬、陈勇刚、陈思羽、景洪宣达利有限责任公司、景洪宣达利机砖有限公司、西双版纳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景洪宣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 2024年9月19日10时45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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