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17221号
许远锋:
原告潘东明与被告许远锋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172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许远锋赔偿原告潘东明医疗费646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200元、交通费420元;二、驳回原告潘东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许远锋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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