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3442

于向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志华与被告于向东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王志华办理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海通四街22507房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

联系人:陈美丹

  :020-83008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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