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39113号 、(2024)粤0106民初10274号
黄永康:
雷毛春与广州市一汽巴士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黄永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两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39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雷毛春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718元,由原告雷毛春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另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102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雷毛春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13元减半收取406.5元,由原告雷毛春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彭宇翔、殷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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