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3)粤0106民初30608号
龙志权:
本院受理吴润辉与龙志权、吴浩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化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306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吴润辉291748.6元;二、驳回原告吴润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21元,由原告吴润辉负担54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负担5676元。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李晓君、郑景铨 020-83008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