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23231

 

Thomas John Otto:

本院受理广州市天河区华附教育培训中心与Thomas John Otto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232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判决如下:一、被告Thomas John Otto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天河区华附教育培训中心赔偿损失10000元。二、驳回原告广州市天河区华附教育培训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95元、公告费1900元,由原告广州市天河区华附教育培训中心负担4545元,被告Thomas John Otto负担1950元。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李晓君、郑景铨 020-83008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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