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6民初4132

胡庆

原告朱剑涛与被告胡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6民初4132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胡庆返还原告朱剑涛押金5800元;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胡庆返还原告朱剑涛20236月份剩余租金483.33元;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胡庆赔偿原告朱剑涛利息损失(利息以6283.33元为本金,从20236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胡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