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13659号
杨现中: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汇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现中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136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广州市汇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现中于2014年7月22日签订的《车队机动车托管服务合同书》;二、被告杨现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广州市汇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前往相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将粤A6EM39车辆的所有权人变更为被告杨现中的手续;三、驳回原告广州市汇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现中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李敏妍 020-830085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