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6民初16548

中铁电气化设备(广东)有限公司:

原告寿光市皓宇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电气化设备(广东)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6民初165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中铁电气化设备(广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寿光市皓宇化工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10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101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中铁电气化设备(广东)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李凯、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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