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6民初16537

 

黄丽学、东莞市朱雀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曾俊鸿与被告黄丽学、东莞市朱雀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6民初16537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黄丽学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曾俊鸿支付劳务报酬20928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0928元为基数,自20221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9元,由被告黄丽学负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O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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