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26263号
北京小易到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胡伙灿与海南小易到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小易到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海南小易到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262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海南小易到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胡伙灿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工资29187.85元;二、被告海南小易到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胡伙灿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5392.5元;三、被告海南小易到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告海南小易到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补偿清偿责任;四、被告北京小易到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告海南小易到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胡伙灿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