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26097号
潘齐明:
原告余伟鑫与被告潘齐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06民初260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潘齐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余伟鑫医疗费3586.65元;二、被告潘齐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余伟鑫交通费300元;三、被告潘齐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余伟鑫误工损失536.67元;四、驳回原告余伟鑫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余伟鑫负担250元,被告潘齐明负担2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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