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10379号
刘桂兰、黄慧、向前、武亚林、广州冉圳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郜爱龙诉被告孔志源、邹系成、邵剑锋、孔少芬、陈丹丹、刘桂兰、黄慧、向前、武亚林,第三人广州冉圳贸易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103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梅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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