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5510号
广州市汇亿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广州市汇亿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黄埔分公司:
原告陈文强与被告广州市汇亿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汇亿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黄埔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6民初18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市汇亿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向原告陈文强支付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7月15日工资3678.16元;二、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市汇亿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向原告陈文强支付2022年7月7日至2023年7月15日未休年休假工资3678.16元;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市汇亿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向原告陈文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2000元;四、驳回原告陈文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州市汇亿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廖雅婧、廖嘉欣 020-83008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