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25786号
谢景裕:
原告苏志豪诉被告谢景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06民初257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谢景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志豪支付2022年12月15日至2023年1月14日的租金720元、水费40元及电费177元;
二、被告谢景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志豪支付利息(以720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1月15日起至2023年4月1日止);
三、驳回原告苏志豪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苏志豪负担20元,由被告谢景裕负担3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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