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12048号
夏晓英:
原告华婧与被告夏晓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6民初1204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夏晓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华婧支付2022年8月、9月租金15400元;二、被告夏晓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华婧支付占用费3850元;三、原告华婧没收被告夏晓英已支付的租赁保证金15000元;四、驳回原告华婧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62元,由原告华婧负担25元,被告夏晓英负担33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