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6732

 

蒋丽纯:

本院受理简逸诗与蒋丽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67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蒋丽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简逸诗借款37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37000元为基数,自2023122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25元,由被告蒋丽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黄丽娜、何美琪 83008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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