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5587号
深圳市舒恒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晋弘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支行与冯彬杰、深圳市舒恒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晋弘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55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冯彬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支行清偿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4年7月4日,利息173692.56元、罚息及复利1623.66元;自2024年7月5日起至全部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均按1年期LPR加0.25%再上浮30%计算;罚息不得计收复利);二、被告冯彬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支行支付律师费2100元;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支行对处分被告冯彬杰抵押的位于深圳市盐田区天麓三区莱茵庄园46栋B102房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深圳市舒恒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广州晋弘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冯彬杰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2124元,由被告冯彬杰、深圳市舒恒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晋弘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黄丽娜、何美琪 83008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