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6执异538

广东天霸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家昌、林勇彬、吴淑瑜、郑金道

关于石新与广东天霸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家昌、林勇彬、吴淑瑜、郑金道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张家昌、林勇彬、吴淑瑜、郑金道为被执行人。因无法向你(们)送达,故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106执异538号的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张家昌为本院(2021) 010619807号案的被执行人,对本院作出的(2020)0106民初3079号判决书所确认的广东天霸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494.7万元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追加第三人林勇彬为本院(2021) 010619807号案的被执行人,对本院作出的(2020)0106民初3079号判决书所确认的广东天霸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30万元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追加第三人吴淑瑜为本院(2021) 010619807号案的被执行人,对本院作出的(2020)0106民初3079号判决书所确认的广东天霸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261.9万元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追加第三人郑金道为本院(2021) 010619807号案的被执行人,对本院作出的(2020)0106民初3079号判决书所确认的广东天霸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213.4万元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赵泽伦、豆水仙  020-8300629483008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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