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执异510号
广州乐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徐静、陈超贤:
关于王东飞、邝颖诗与广州乐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徐静、陈超贤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徐静、陈超贤为被执行人。因无法向你(们)送达,故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106执异510号的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徐静为本院本院(2022)粤0106执4252号案的被执行人,对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天劳人仲案〔2021〕1747、1748号仲裁裁决书所确认的广州乐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264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追加第三人陈超贤为本院本院(2022)粤0106执4252号案的被执行人,对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天劳人仲案〔2021〕1747、1748号仲裁裁决书所确认的广州乐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36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赵泽伦、豆水仙 020-83006294、83008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