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执异416号
广东创恒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张荣贵、欧雁、钟远雅、苏倩怡:
关于广州八亿八创客孵化器有限公司与广东创恒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张荣贵、欧雁、钟远雅、苏倩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张荣贵、欧雁、钟远雅、苏倩怡为被执行人。因无法向你(们)送达,故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106执异416号的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张荣贵为本院(2023) 粤0106执12211号案的被执行人,对本院作出的(2022)粤0106民初1331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广东创恒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51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追加第三人欧雁为本院(2023) 粤0106执12211号案的被执行人,对本院作出的(2022)粤0106民初1331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广东创恒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49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追加第三人钟远雅为本院(2023) 粤0106执12211号案的被执行人,对本院作出的(2022)粤0106民初1331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广东创恒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225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追加第三人苏倩怡为本院(2023) 粤0106执12211号案的被执行人,对本院作出的(2022)粤0106民初1331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广东创恒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275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赵泽伦、豆水仙 020-83006294、83008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