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6执异118

广东中兰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徐海红、刘洪川、广州弘蜂皮具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广东中兰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徐海红、刘洪川、广州弘蜂皮具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第三人)深圳市应鑫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变更其为本院(2016)01066528号案的申请执行人。因你们下落不明,故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106执异11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变更深圳市应鑫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16)01066528号案的申请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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