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执监2号
王坤、李盛、胡善具、林言达、林霄、余恩华、广州汇帝酒吧有限公司、高成(广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花城大道分公司:
本院在执行高成(广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花城大道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汇帝酒吧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高成(广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花城大道分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王坤、李盛、胡善具、林言达、林霄、余恩华为被执行人,原案第三人余恩华向本院申请执行监督。因你们下落不明,故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106执监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申诉人余恩华的执行监督申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