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06民初21119号
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
原告缪志东诉被告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06民初21119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对原告缪志东诉被告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粤0106民初2111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1)粤0106民初211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6页“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被告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原告缪志东交付广州市天河区员村石东乡白水塘粤华苑7幢713房(现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员村白水塘54号713房)、广州市天河区员村石东乡白水塘粤华苑7幢813房(现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员村白水塘54号813房);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被告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助原告缪志东到房地产管理登记部门办理广州市天河区员村石东乡白水塘粤华苑7幢713房(现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员村白水塘54号713房)、广州市天河区员村石东乡白水塘粤华苑7幢813房(现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员村白水塘54号813房)的产权过户和房地产登记手续。”补正为“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被告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原告缪志东交付广州市天河区员村石东乡白水塘粤华苑7幢713房、广州市天河区员村石东乡白水塘粤华苑7幢813房;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被告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助原告缪志东到房地产管理登记部门办理广州市天河区员村石东乡白水塘粤华苑7幢713房、广州市天河区员村石东乡白水塘粤华苑7幢813房的产权过户和房地产登记手续。”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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