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35654
 
冼桢莹:
本院受理原告洪秋香诉被告张翃溢、冼桢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356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翃溢、冼桢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洪秋香返还定金230000元。二、被告张翃溢、冼桢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洪秋香返还首期购房款8000元。三、被告张翃溢、冼桢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洪秋香支付违约金230000元。四、驳回原告洪秋香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714元,由原告洪秋香负担436元,被告张翃溢、冼桢莹负担8278元;财产保全费3238元,由原告洪秋香负担162元,被告张翃溢、冼桢莹负担3076元。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及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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