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天 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22103
广州市升恒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本受理原告陈科武与被告广州市升恒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上诉状。上诉人请求上级法院:1、依法撤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0106民初22103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协助上诉人办理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路翠湖街11-13栋负一楼2521号车位产权登记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述上诉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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