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3645号
周涛、广州鑫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唐上海与被告周涛、广州鑫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36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涛、广州鑫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唐上海返还押金30160元;二、驳回原告唐上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0元,由被告周涛、广州鑫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李敏妍 020-830085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