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3454号
杨婧:
本院受理的原告程庆与被告杨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34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婧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程庆返还剩余借款23000元;二、被告杨婧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程庆支付利息(以23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三、驳回原告程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61元,由原告负担186元,被告杨婧负担375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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