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3188号
连云港星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马小倩、马卫星: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有鱼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星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马小倩、马卫星财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31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连云港星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有鱼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租金50960元;二、被告连云港星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有鱼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第一至四笔各以1700元为本金,分别自2023年4月5日、5月5日、6月5日、7月5日起算;第五至八笔各以11040元为本金,分别自2023年4月12日、5月12日、6月12日、7月12日起算;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连云港星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有鱼科技有限公司返还120台设备(ThinkpadT460设备20台和ThinkpadX1C设备100台),如不能返还则折价赔偿233333.33元;四、被告马小倩、马卫星对被告连云港星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690元,由被告连云港星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马小倩、马卫星共同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李敏妍 020-830085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