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5400

 

刘智艺:

本院受理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与刘智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54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智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剩余租金及尾款共计181658.28元;二、被告刘智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截至2023911日滞纳金为232.56元,自20239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剩余租金及尾款181658.28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三、被告刘智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四、原告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刘智艺名下的粤EK043X号车(车辆识别代码为LE4WG7HB5LL757350)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受理费4138元,由被告刘智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黄丽娜、何美琪 83008625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