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3316

 

王海波、罗雨琴:

本院受理毛尚锡与王海波、罗雨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33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海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毛尚锡借款80万元及利息(以8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02177日起计至20211230日止;自202112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LPR的四倍即年利率15.2%计算)。二、驳回原告毛尚锡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942元,由被告王海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黄丽娜、何美琪 83008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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