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106民初20204号
盛芝君:
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徐州驰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盛芝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202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被告徐州驰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原告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在本院(2023)粤0106民初1773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未获得清偿的租金范围,并以921214.4元为限,向原告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支付回购款,以及以回购款为基数,自2023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被告徐州驰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实际支付的回购款,有权向被告盛芝君追偿。二、驳回原告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86元,由被告徐州驰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12550元,原告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163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徐州驰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