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30914号
袁阳明、高安市丰业汽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袁阳明、高安市丰业汽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高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3091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高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赔偿款2000元;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
州分公司支付赔偿款20671元;三、驳回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6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高支公司负担50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负担316元。
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李莉、方秀南020-83006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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