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31402号
广东壹修居房屋修缮有限公司:
原告于国成与被告广东壹修居房屋修缮有限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314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于国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于国成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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