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28748号
贤成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爱华与被告贤成集团有限公司与第三人肖成钢、广州市商贸发展服务中心、广东省经协集团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287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贤成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肖成钢前往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以肖成钢为预购人、预售合同号为99024220号的预售合同备案的涂销手续;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贤成集团有限公司协助原告刘爱华前往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聚龙阁27层E房的不动产过户登记手续。本案受理费9300元,公告费1900元,由被告贤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刘爱华、被告贤成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商贸发展服务中心、广东省经协集团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第三人肖成钢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滕悦、杨梦莎 联系电话:020-83008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