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2024)粤0106民初6606

高汤根、李恺贤:

本院受理的广州子熹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与高汤根、江门市高氏仓储物流有限公司、高韦珊、高韦萍、李恺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 20249191545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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