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0613552

 

于义兴

关于谭这龙申请执行于义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鉴于你(单位)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扣划你(单位)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述执行文书。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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