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23)粤0106执恢501号
冯志平、冯春虾:
关于韩远梅申请执行冯志平、冯春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冯志平所有的房产份额变现并作出《财产分配方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06执恢501号案执行《财产分配方案》,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在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提出异议,本院按本分配方案进行分配。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异议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本院将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本院按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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