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3375号
巫金宁:
本院受理陈玉通与巫金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33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巫金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玉通借款25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陈玉通已预交该费用),由被告巫金宁负担,被告巫金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玉通支付案件受理费50元。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联系人:黄丽娜、何美琪 83008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