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3332

 

何金顺:

本院受理舒克玉与何金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33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何金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舒克玉借款1万元。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舒克玉已预交该费用),由被告何金顺负担,被告何金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舒克玉支付案件受理费50元。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联系人:黄丽娜、何美琪 83008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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