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15719号
黄敦敏:
原告梁艳云诉被告黄敦敏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6民初157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敦敏及其同住人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座落于广州市天河区禺东西路36号22C房的房屋腾空并交付给原告梁艳云;
二、被告黄敦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艳云支付占用上述房屋的占用费(按3986.28元/月的标准,自2022年5月17日起计至房屋交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梁艳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2元,由被告黄敦敏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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