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15010号
麻建鑫:
本院受理的本院在审理原告麦细珍与被告麻建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麦细珍撤回起诉处理。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联系人:周玺舜、宁静文 电话:020-83006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