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0106民初16504

广州益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广州市天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益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广州益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天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261日至930日期间的管理费13716元、水电费369.3元,合计14085.3元;二、被告广州益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天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上述款项的违约金(按月分期计算,20226月至9月期间每月分别以3575.3元、3249元、3249元、3292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自次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违约金以本金为限);三、驳回原告广州市天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6元,由被告广州益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联系人:张杳、梁昭仪   (电话:020-83008773

地 址:广州市东圃明镜路1号天河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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