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0106民初3459

云健、赵嘉乐、广州市玛琳海顿服饰有限公司:

原告陈志荣与被告新余粤稳玖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英,第三人云健、赵嘉乐、广州市玛琳海顿服饰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

驳回原告陈志荣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联系人:张杳、梁昭仪   (电话:020-83008773

地 址:广州市东圃明镜路1号天河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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